电子取证证书的定义与特点
问题不在科学技术本身,问题在于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李大贺律师认为,原告举示这份电子取证证书的行为,就是在以科学之名行伪造证据之实;李大贺律师对这份电子取证证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证书当中不显示原告主张的涉案事实的任何内容,根本无法构建起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真实性】《认证证书》载明:证书由A与B中心共同建设的A服务中心签发。由此可知,证书的签发机构是A服务中心。但是,原告并未提供有关A服务中心主体资格的任何真实、合法、有效信息;被告通过查询,也未发现有关A服务中心主体资格的任何真实、合法、有效信息。由此可见,证书签发主体完全是被捏造出来的,导致该等证据的来源不明、签发主体虚假,进一步导致其内容虚假。
从“证书由A与B中心共同建设的A服务中心签发”这一文字表述来看,A服务中心这一主体是由A与B中心两个主体共同建设的,但是并没有“A”这一真实、合法、有效的主体,“A”这一主体也是被捏造出来的,等于A服务中心这一虚假主体是由另一虚假主体“A”制造出来的,A服务中心属于假中假的虚假主体,这进一步导致该等证据的来源不明、签发主体虚假以及内容虚假。
再次,证书底部有一行小字,载明:“本证书由北京A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电子签名”,但是证书底部明显有后期添加上去的手写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明显不符合电子签名的防篡改的作用逻辑,且通过验证发现,两份证书当中没有北京A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电子签名,彻底导致该等证据的来源不明、签发主体虚假以及内容虚假。
证书为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且明显有修改痕迹,导致其严重欠缺真实性。
【合法性】证书签发主体造假,无真实有效盖章,无经办人签字,无真实、有效的电子签名,导致其完全不具有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证据既非符合原件要求的电子数据,又非反映客观事实的书证,也非其他种类的客观性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完全不能对原告拟证明的方向形成支持。
原告持该等证据进行诉讼的行为,充分暴露其在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电子取证证书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取证证书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广泛,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各种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证据类型。电子取证证书能够有效地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法律诉讼所需的必要支持。通过专业的取证工具和技术,可以从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提取相关的数据,并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电子取证证书不仅能够用于证明举证方的主张,还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举例在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电子取证证书可以提供关键的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证据,帮助揭示犯罪行为的全貌。电子取证证书还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合同违约等案件中提供有力的证据链,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电子取证证书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证过程合法、规范,以防止因证据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为此,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和技术专家会紧密合作,在电子取证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证据的有效性与权威性。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取证证书将在法律诉讼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取证证书的获取与认证流程
电子取证证书的获取过程通常包括申请者需要选择一个认可的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这些机构提供专业的课程,涵盖电子取证的基础知识到高级技术。完成课程后,申请者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以证明其理解和掌握了所学的知识。考试合格后,申请者可以获得电子取证证书,这标志着他们具备了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
对于认证流程,获得电子取证证书的专业人士需要定期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他们能够跟上快速发展的科技趋势。一些证书可能需要定期重新认证,这意味着持证人需要参加额外的培训或考试来维持他们的资格。某些行业或雇主可能要求持证人提供持续教育证明,以确认他们一直在积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为了保持电子取证证书的有效性和可信度,持证人需要遵守相关的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职业声誉,也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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