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鉴定结果有争议,可以做二次鉴定吗?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根据《司法鉴定出现通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出现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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