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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8号)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司法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系列中单设的专业技术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执业类别在职称名称后以加注括号的方式标明,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行业处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变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和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延期3年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达到规定的考核及课时要求。

第三章 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章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破格1年申报。

1.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3.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在基层一线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5.业务水平质量较高,近1年内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无有效投诉。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规定学历(学位)或任现职称以来,须同时符合下列1-6条中的1条和7-10条中的1条:

1.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50例以上,或其他类别司法鉴定30例以上。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1件以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3.办理的司法鉴定文书获评市级以上优秀文书1篇以上。

4.办理的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1件以上。

5.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获得优秀奖以上奖励。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1项以上,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专业领域科研项目、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科研项目以验收报告为准,标准、规范、规程以正式发布实施为准)。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课题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9.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1万字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入选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破格1年申报。

1.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3.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在基层一线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累计满15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具有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5.业务水平质量较高,近2年内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无有效投诉。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1-6条中的1条和7-10条中的1条:

1.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00例以上,或其他类司法鉴定40例以上。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2件以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3.办理的司法鉴定文书获评省级以上优秀文书2篇以上。

4.办理的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2件以上。

5.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2项以上,且至少1项被转化应用实施。

7.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专业领域科研项目、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科研项目以验收报告为准,标准、规范、规程以正式发布实施为准)。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课题2项以上,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9.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在3万字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实务交流活动中,交流入选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破格1年申报。

1.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

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省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3.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在基层一线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或者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组织领导司法鉴定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的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有高水平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5.具有全面指导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6.业务水平质量高,近3年内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无有效投诉。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1-6条中的1条和7-10条中的1条:

1.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50例以上,或其他类司法鉴定50例以上。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4件以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3.办理的司法鉴定文书获评省级以上优秀文书4篇以上。

4.办理的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4件以上。

5.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4项以上,且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实施。

7.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相关专业领域科研项目、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科研项目以验收报告为准,标准、规范、规程以正式发布实施为准)。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课题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9.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实务交流活动中,交流入选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批、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九条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与职称评审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评定的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江苏省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2.《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4.对照“第三条”,将申报评审的层级和类别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提供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并将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内(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6.对照“第四条”,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对照各职称层级的“学历、资历条件”,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上述学历(学位)均需提供相关核验、认证材料。提交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交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对照各职称层级的“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同时,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司法鉴定业务卷宗5份。

9.对照各职称层级的“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所属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职称主管部门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法医学理论、司法鉴定实务或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法医学理论、鉴定制度、鉴定实务以及与法医类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理论性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3.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4.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5.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6.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的学科。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中凡涉及“市”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毕业参加司法鉴定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含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前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工作年限)。

6.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7.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同一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8.本条件中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中的《江苏省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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