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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的认定原则及路径

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的认定原则及路径

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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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认定遵循的原则:

司法鉴定中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水平”是指当时条件下平均的医疗水平,即同级医疗机构能够达到的水平。

(一)应将“诊疗规范”和“医疗水平”结合起来进行讨论

1.认定医疗水平需要考虑的因素:

  • 诊疗规范的时效性
  • 诊疗规范的合理性
  • 医疗机构的等级和地域性
  • 医务人员的资质
  • 患者的个体差异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即使医生的诊疗行为不符合某些非强制性诊疗规范,也不一定构成医疗过失。

医学教材和文献可以作为医疗水平判断的参考,但法官在使用时应当谨慎。

关于医疗过错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例如:

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行业知识能力说”、“结果回避义务说”等学说来认定医疗水平。

二、司法鉴定中医疗过错认定的路径

(一)司法鉴定时,认定医疗过错,一般遵循以下路径:

1.首先,判断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诊疗规范。

如果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则应当直接认定该诊疗活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构成医疗过失。例如,医方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前,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患者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导致患者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手术,最终患者在手术中死亡。法院认为,医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医疗过失。

1.1如果医方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

“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指“合格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即普通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水平。在判断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诊疗规范: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定。虽然诊疗规范本身只是一种技术规范, 但其在医疗过失判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医疗水平:在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没有规定时,“医疗水平”标准可以弥补其规定上存在的漏洞。在面对多因素影响的案件中,诊疗规范的规定难以认定时,“医疗水平”标准可以协助进行认定。

医疗机构因素: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一般要高于二级甲等医院,因此,在判断医疗过失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适用不同的医疗水平标准。

医务人员因素:不同级别的医务人员,其注意义务程度也不同。例如,主任医师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主治医师,主治医师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住院医师。

医生自由裁量权:在诊疗过程中,医生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同一种疾病,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法,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法。

地域因素: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发达地区的医疗水平一般要高于欠发达地区,因此,在判断医疗过失时,应当根据地域差异,适用不同的医疗水平标准。

患者自身体质因素:例如, 一些患者对某些药物过敏,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患者的过敏体质,就可能构成医疗过失。

2.在判断医方的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时,还可以参考医学教材和文献。

医学教材和文献是医务人员学习的重要材料,也是关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百科全书”。

(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即使医生的诊疗行为不符合某些非强制性诊疗规范,也不一定构成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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