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也称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时,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直白地说,就是双方对将来发生纠纷时向哪个法院提取诉讼的。现实中,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千奇百怪,导致在解决实体争议前,双方不得不先解决管辖的争议。本文结合案例来说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几类特殊的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
一、约定“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效力
案例1: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6号)
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第六条“解决争议办法”约定,“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约定是中建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对管辖权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2:府谷县瑞丰煤矿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63号)
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自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法院经审查认为,瑞丰公司与三一重工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自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该约定可认定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滦平县法院和武清县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将本材料移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望该院严肃执法,秉公处理。实务: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
案例3: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
争议解决条款: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4:王冷吴雪梅与重庆纽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辖终42号)
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订的《管板自动氩弧焊机购销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板自动氩弧焊机购销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守约方不明确、具体,不能以此确定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为无效。
案例5:陈秋羽与西安斯温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辖终483号)
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订的《物资供应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有争议调解不成的,由守约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物资供应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守约方在案件实体审理前无法确定,故该约定不明确,该管辖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经研究,答复如下: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实务:合同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属无效,无法律效力。
三、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的法律效力
案例6: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国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辖终8号)
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产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解决。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本案中鲁国恩依据2018年8月13日、2020年7月24日与河南瑞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向河南瑞祥公司及许跃鹏、许国平、王冬宝主张执行所得工程款项,故该纠纷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债权债务的清结行为;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适用一般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宁波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五、关于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出现例如“由甲方住所地解决”等一些不规范的约定,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用语不规范的情形,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约定的条款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在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从条款内容确实无法判断只有一种确定的理解,例如只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无法认定是约定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也可能包含仲裁的可能性,故属于约定不明;如果除了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条款中还有诉讼费、诉讼、起诉等字样,足以判断是诉讼管辖约定的,则约定有效。
实务: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的,其法律效力应根据个案来综合判断。
总结:本文仅就几类特殊的约定管辖法律效力以实务案例形式予以说明,并给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大家能理解和适用。限于篇幅,约定管辖的其他重要问题,比如约定管辖在债权转让后的法律效力问题、仅约定“某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效力问题、“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认定问题等等,本文未作讨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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