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与冯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冯某、陈某在继承债务人冯某某遗产范围内返还李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两名被执行人声称没有继承冯某某的遗产,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经人民法院全面调查后,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到冯某某的遗产及被执行人继承到遗产的情况。
分歧就本案该以何种结案方式处理,双方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是,应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主要是虽未能在执行程序中查明到遗产,但可通过该种结案方式给继承人施加压力,督促其解决纠纷,也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确认具体的可执行的遗产。另一种观点是,应该以裁定驳回执行的申请方式结案,理由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未能查明可执行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具体的遗产线索,执行内容难以明确,待后续其明确具体的遗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影响其权益。
辨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显失公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该结案方式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只有当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方才触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因此,如若因未能查明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对继承人的征信、出行、日常生活等产生诸多影响,显然对继承人显失公平,不利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限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张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却无法证明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若申请执行人主张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遗产继承范围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应当全面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和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穷尽一切手段查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如若法定期限内,未能查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续如若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未剥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大大降低执行措施对继承人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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