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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督查、偷税漏税、税务系统电子取证实验室与方案.南京西数科技

税务督查、偷税漏税、税务系统电子取证实验室与方案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财务核算的电子化得到迅速普及和发展,目前不少单位,甚至是个体经营者,都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选择了不同方式的财务核算系统。有的经营者将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置于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纸质的质料日趋减少。这给我们传统的以纸质资料为主要证据的税务检查(稽查)带来新问题,在被查者不主动提供纸质材料、不提供核算系统的进入口令、甚至销毁数据资料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查处一些恶意的偷漏税案件中,将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全面、完整、周密的认定依据。本文就如何取得有效电子证据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具有以下特点:
  1、高科技
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使取证活动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证据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证据便利(电子证据信息量虽大,却占用很小的物理空间并易于保存)。同时,亦要求取证主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即取证主体应具备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
     2、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

         电子证据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以特定的二进制编码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电子证据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并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提交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

       3、易受损性和可撰改性。

      计算机证据是以二进制编码表示、以数字信号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的非连续特征,决定了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计算机数据的修改、剪接、合成、删除、覆盖等操作,从技术上是无法查清的,而这与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记录的模拟信号如果发生了以上外在行为是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查明是明显不同的,计算机证据的这种易受损特性对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都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

     4、实时准确性
        行为人使用计算机及网络,是一个实时产生电子证据的过程,除在行为人操作下形成的电子证据外,还存在计算机及网络针对行为人的操作活动自动记录的相关电子证据,特别是网络中电子证据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保持了较初较原始的形态,如排除人为篡改或系统故障等外在因素,可以确定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其它证据种类难以比肩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实时犯罪线索搜集与其它取证活动成为可能并富有成效。

二、给税务检查带来的问题
1、取证困难。由于取证对象是存储在物理介质中的数据信息,当操作者对其修改或删除时,并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也不会留下多少“痕迹”,要想通过电脑程序本身来查获犯罪行为人有较大难度。<br />
2、证据的出示困难。计算机证据的出示是违法行为认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作为视听资料的计算机证据,其出示必须借助一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实际案件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是不能将其长时间停止运行的,为出示证据而将其地理位置改变也是不现实的,同时,计算机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数据是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密切联系的,有的数据是完全依赖特定环境才可被显示的。 /
3、计算机证据取证工作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负责具体取证的人员如果不能熟练将计算机技术、潜在的计算机证据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紧密结合起来,势必造成了潜在的计算机证据被忽略、不当收集或错误审查判断,其必然导致不能合法客观地提取计算机证据和反映案件事实。没有受过培训、达到一定要求的人员是不能胜任这一专门工作的。

三、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对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电子取证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1、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只有取得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正确根据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定。针对税务案件中的情况,在收集计算机证据要按照依法收集、客观全面、迅速及时、细致入微等基本原则开展工作。取证人员围绕计算机证据的特点,注意以下几点:<>
(1)准备现场工具确定取证目标<>
首先要做好相应的必备工具,特别是计算机犯罪信息现场取证的特殊工具。如:查看存储介质的手提电脑;拷贝数据的外接硬盘和软盘等;编写证据的编号的标签纸。拍摄取证现场的摄像机、照相机等。<
其次做好现场清理工作。A、封锁现场,进行人、机、物品之间的隔离。将现场内所有人员带离现场,立即检查他们随身携带的物品,重点是书面记录、通讯工具、磁卡类可以读写的卡片、磁介质(软盘、光盘等)。B、加强现场保护。迅速派人看管配电室,避免发生突然断电导致系统运行中的各种数据结果丢失,看管现场上及周围的各种电信终端设备(例如: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检查现场上及周围有没有强磁场和可以产生强磁场的物品,妥善保管各种磁介质,避免被磁场消磁。<
(2)深入细致的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被查单位会在检查过程中想方设法利用计算机自身的易篡改、伪造的特点,制造假象、隐匿或销毁证据,从而使案件难以深入。取证人员可以通过磁盘存储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数据恢复,获得文件被增、删、改、复制前的痕迹,也可通过将收集的程序、数据和备份与当前运行的程序数据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篡改案痕迹。
计算机信息系统繁多、应用系统复杂,税务部门的自有人员不可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电子取证工作,因此在复杂的情况下必须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要求进行有效的取证工作。
(3)利用涉案人员和相关人员配合协作取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操作系统的更新换代日益频繁、应用系统也因开发工具、开发人员的不同存在差异,会出现取证人员不能直接进入系统和数据库取证,因此还必须积极要求涉案人员和相关人员配合协作,从他们那里初步了解操作系统、储存数据的硬盘位置、文件目录等等,然后开展取证工作。>
(4)依照法定程序提取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损性和可撰改性,不同于以往的纸质证据,取证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取证的程序。这过程应参照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取证。一是必须由二人以上的人员进行提取操作,并在提取出计算机证据并进行文书化后的证据材料上签名,如有证人或涉案人员在场的也应签名;二是必须提交关于提取计算机证据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并注意提取证据涉及到的硬盘等存贮介质上具体文件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计算机证据内容来源必须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软盘和编号一致;四是对电子证据及取证的过程予以拍照或摄像方式进行保全固定,可以增加其证明力。
(5)以计算机证据的纸质化解决证据的出示困难。将存储介质上记载的数据或信息通过输出设备,将其以文本的形式打印在纸张等物品上。打印后,按照提取书证的方式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时间、数据或信息在载体中的位置、取证人员。

2、实践工作中的规范步骤和方法
(1)初步的准备工作。分析当前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为多操作系统或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注意开机、关机,避免正在运行的进程数据丢失或存在不可逆转的删除程序。
(2)根据作案工具查找犯罪线索
计算机证据的收集、提取工作对取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在提取过程中,要深入细致的对计算机中尚未清空的内存、残留的打印文档、硬盘的临时文件都可能的可疑痕迹等,务必细心查找分析。
(3)开展收集提取工作
A、将主要犯罪事实连同显示器进行摄像、拍照。查找到相应证据后,应首先确定其在计算机中存放的位置并摄像、拍照,此后将证据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再进行摄像、拍照.
B、将计算机证据进行文书化
用相应的应用程序打开文件,打印输出(可只打印有代表性的内容)。打印后标明提取时间、地点、机器、提取人及见证人。
C、备份计算机证据
利用同规格的软盘、硬盘、光盘、MO盘等介质对提取的计算机证据进行复制备份,备份数目原则上应为两套。另外须加以注意的是备份时所使用的各类介质都必须经过系统格式化,以保证所使用的备份介质是空白的
D、固定保全证据
封存物证,如非必要,需断开网络连接。可移动存储介质的取证步骤可参照上述进行,但操作前注意应先进行写保护,并打封签字,避免可能的介质损坏或被修改。取证后封存。
较后,税务机关应加快自有的计算机人才培养的力度。其中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应用层次的,对一线进行检查的税务人员的计算机能力培养,要求其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能进行简单的电子证据查找和分析能力;第二是分析层次的,要求计算机专业人员能进行有效的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能进行相关的破译、数据查找和数据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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