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细则(转载)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南京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加分标准(试行)》。
一是细化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党的建设、能力建设、机构管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投诉处理6个方面117项考核扣分标准。同时,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人才队伍、表彰奖励、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行政管理等5个方面12项表现突出的加分项目标准。
二是划定考核评价等次。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明确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的6种情形,如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行业协会处分、被税务或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处罚等。明确评为不合格等次的7种情形,如鉴定机构在提交材料、接受检查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
三是明确评价程序。按半年和年度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作出评价。在各鉴定机构完成对本机构鉴定的半年和年度自评工作基础上,市司法局成立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现场查验、抽查案卷、走访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照评价细则规定的标准,结合鉴定机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监督检查和评价打分。考核评价小组现场反馈考核评价初步意见。鉴定机构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解释说明。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较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至全市各鉴定机构。
四是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提升整体水平。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对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在评价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司法局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连续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并存入鉴定机构诚信档案。
来源:司法厅网站